2010年3月14日 星期日
生命價值與倫理界線:兼論我國死刑存廢的議論
關於死刑存廢的問題,進來引起廣泛的討論。其實這議題並不新,早在15-16世紀就有人文主義者反思歐洲頻繁戰爭中暴力殘暴的過程中這樣血腥又不人道的行為該如何制止。然而當時出現了一個奇特的情形,其實教會早在11世紀末到13世紀教會就曾限制過度的武裝衝突,禁止使用某些武器,從戰必須符合正義原則,在某些地區,某些人(如牧師)之間的戰爭是屬於非法的。但這樣的禁止其實有限,除了不能打自己人之外,歐洲的戰爭轉移到近東方面。人們視為文雅跟仁愛的態度其實是到18世紀新教主張戰爭與暴力的問題不應異教徒或不信基督徒得一視同仁,暴力不在被視為是必要之惡,人們開始發揮人道觀念,生命也獲得了重視。(註1)
的確,生命該予以保障。從一般倫理範疇有幾個思考點:無人能剝奪他人生死的權力,因為你/法官是人,不是神;誰沒有作錯過事情來去證明自己有能力來當這個裁判者。另一點被廣泛利用的是天賦人權的學說,人人皆有生存權,生命應在法律的保障之下得以生存,任何人不得剝奪。因此,支持死刑就是不人道,不文明,暴力,反潮流,走民主退路的行動,另外殺人者可能是因為受到社會化的影響,殺人者不是孤立於社會,殺人行為是社會的產物,因此,無法單純怪罪於他,只能用在社會化的途徑來矯正犯人的缺失。
但我認為支持廢除死刑者的考量並不是支持死刑者反過來想的那樣,因為支持所以是野蠻,保守或不人道份子;尤其是被害者的眼中,在被害之前或之後的日常生活中,或許是醫生,教授,公務員,一般家庭份子,今天突然這樣得衝擊,總是會有些不平衡的心態出現,或許支持廢除死刑者會認為,這種補償心態是不合宜的,畢竟死的不是你,這種抱負的心態只會助長社會的鬥爭。
中正大學哲學系教授 謝世民先生於中國時報社論的文章〈堅持死刑的危險性〉中指出「從各種論述來看,這是因為反對廢除死刑者心中有一種非常素樸的、庶民的正義觀和道義觀:惡徒的罪行令人髮指,死有餘辜,讓惡徒活著由我們供養,不啻社會公然背棄了最基本的公平正義,若對他們寬恕,更是對不起受害者及其家屬。對他們而言,殺人償命是天道天理,而廢除死刑等於縱容惡徒、鼓勵犯罪、漠視受害人家屬的傷痛,因此他們很難想像為什麼有人會主張廢除死刑,除非說這些人根本就是邪惡、缺乏同理心、冷血、故作清高之輩,或者頭腦糊塗了,誤把惡徒的人權置於受害人及其家屬的人權之上。」謝教授繼續指稱堅持死刑最大的危險性在於誤判的危險性,也就是說司法體系的判決很大的程度上會有漏洞,今天如果誤判而造成錯殺,將會釀下大錯;今天台灣社會如果繼續壟罩在這種庶民的報復性政治觀加上司法誤判的可能性那將會犯下對生命神聖與不可侵犯的大錯。但筆者認為這篇文章仍有許多爭議之處,見下文分析。
今天贊成廢除死刑的義涵最大宗在於尊重生命的價值的義涵及受到普世人權的影響,人道精神與宗教的憐憫心所使,對於懲罰的技術能夠建立在不破壞脆弱的生命上;不意外的是論點可以從以下幾點分析,第一、無法突破的審判技術,有誤判的可能,如果人死了,什麼機會都沒有了;第二、潛在的差異與歷史記憶:被處死的對象可能依其社會地位,膚色,階級或種族而有差異;第三、刻版,陳舊的思維:例如謝世民教授所稱的「庶民思維」。然而,今天作為反對廢除死刑者也有可能說出一定的論述/真理來去駁斥上述的話語,是否會再淪入或無法轉化出類似大家無法理解,又無法溝通,最終無法突破僵局的困境,依筆者所見,固然是當代社會各行各業潛在著一種故有的價值思維,或是說邏輯思考點也行,而造成所謂共同的共識無法達成最大的主因,而這些都式無法跨越的倫理界線。
什麼是倫理界限?現在媒體或大眾一直在宣稱的「生命價值的高尚」但生命的脆弱性(vulnerability)的概念是怎麼來的?或是說生命又被壟罩在哪些倫理與社會性質上?舉個簡單的例子,是過去胚胎幹細胞研究與繁殖的問題一直遭受到倫理價值的課責,因為研究者製造出來的是生命,如果基於研究的需要而摧毀,或造成這生命任何意外誰要負責?另外這生命是否會被建立在以「工具性」為手段的前提從而忽視了生命的意義,因此英美兩國基本上都有設限胚胎的生命基數例如以14天為基準,此胚胎幹細胞不能超過14天的研究,在14天內必須完成或是摧毀。但,14天跟99歲有差嗎?另一點為人詬病的問題就是人類是否取代了上帝的角色,創造生命改變生命的意義。(註2)
分子生物學者也有相同的困境,其實對於許多科學家而言,技術的問題幾乎可以突破,但無法突破的仍是人世間倫理的價值判斷,儘管後來可能會有所折衷,例如說14天的界線,可是技術的突破就是停在這個僵局無法破展。
在當代死刑的執行也是如此,無論是贊成或反對,雙方都是一股倫理價值得力量,筆者認為這不能用「庶民」價值來比喻,如果從柏拉圖《國家篇》裡面形容得正義來講,蘇格拉底認為以破譯「正義乃強者的利益」的主張(自338C起,塞拉西馬柯)提出,正義乃「兩端之折衷」、「無關善而是出於勢之所逼」(359B-360D)、「不義的生活優於正義者」(360E-361D)塞拉西馬柯:「每一種形式的政府都會按照統治者的利益來制訂法律,……他們通過立法對被統治者宣佈,正義就是統治者有益,違反這條法律就是犯罪,就要受懲罰。……這就是我理解的正義的原則,在一切城邦都適用,正義就是已經建立起來的政府的利益。我想你會承認政府掌握著權力,政府是強大的,因此從中可以正確地得出結論,不管在甚麼地方,正義都是強者的利益。」(338E-339A)所以也無怪白冰冰在記者會上指出要創辦「正義黨」的言論。古典的典籍在此的確又提供我們另一種思考點。
當我們重新思考關於生命價值與倫理界限的問題時,便可推論如果今天技術所無法跨越問題,如果克服了技術問題,是否執行?第二,懲罰的界線在哪?今天繼續把死刑犯以犯罪偏差塑造以要矯正的目的而丟到我們看不見的地方,在一個常人陌生的空間內受刑,受到一定的恥辱,儘管出了社會有也會因為社會的基本觀點而自卑的同時,會比殺了他了解一個生命更高尚?第三,如果社會必須被保衛,人民的財產,權利,生命與安全需要受到保障,每個人共享著脆弱性的同時,從治理的角度去思考,為了人民安全我們得排除哪些威脅,需要作哪些價值灌輸與防範以避免後天的災難/他殺,身體,社會與倫理價值盤旋之間的議題,仍有更大的共識,差異與容忍得突破,而非站在一塊看不清腳底下的事物的高塔,除了匪夷所思無法理解外,更無法清晰地去認識你所見的人事物是什麼樣子。
註釋:
1. 余英時〈工業文明之精神基礎〉,《歷史與思想》。
2. 陳宜中〈人類胚胎幹細胞研究的倫理課題〉,《國家發展研究》
圖片資訊:
http://news.ifeng.com/opinion/specials/votestory/200811/1103_4936_859757.shtml
http://www.bbioo.com/Article/2008/2139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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